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依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规字〔2019〕4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118号)和《关于印发<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住建规〔2020〕3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际,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1.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总承包企业对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市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动态人脸识别实名制考勤系统的有关要求,配备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考勤管理。记录的考勤信息通过实名制平台生成考勤表,以省级制定的统一标准数据,上传到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2. 自2021年4月1日起,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劳务企业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纳入实名制管理范围,包括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含八大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员、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等相关基本信息(包括相关持证上岗人员的证书类别、证书编号、有效期等)。其中项目经理以及总监每月考勤记录不得低于70%。相关信息完善、录入工作务必于2021年5月1日前完成。
3.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专用账户资金拨付责任。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的次月起应当按照下列方式每月向专用账户拨付相应资金。
以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施工专业承包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分别以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或施工合同总价为基数,在项目开工后次月至项目完工,每月按照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除以合同工期(月份数)计算所得数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工程项目完工前,累计拨付资金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10%;对于应付工资总额高于合同总价10%的,应按照实际工资数额存入专用账户。项目施工过程中经审计单位确认,专用账户累计拨付总额大于应付建筑工人工资总额的,次月可暂停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
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因故暂停施工1个月以上,建设单位可在暂停施工的次月起停止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在项目恢复施工的次月起继续按照上述比例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
4. 其它要求参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118号)和《关于印发<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住建规〔2020〕3号)执行。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29日